金融监管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有:
1.公告监管
公告监管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各金融企业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金融业的组织形式、金融企业的规范、金融资金的运用,都由金融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不对其多加干预。
公告监管的内容包括:公告财务报表、最低资本金与保证金规定、偿付能力标准规定。在公告监管下金融企业经营的好坏由其自身及一般大众自行判断,这种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的监管方式,有利于金融机构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金融企业和公众很难评判金融企业经营的优劣,对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经营也无能为力。因此公告监管是金融监管中最宽松的监管方式。
2.规范监管
规范监管又称准则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遵守的一种监管方式。在规范监管下,政府对金融企业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金融企业最低资本金、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对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不加干预。这种监管方式强调金融企业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比公告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由于未触及金融企业经营的实体,仅一些基本准则,故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的监管作用。
3.实体监管
实体监管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规则,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实体监管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金融业设立时的监管,即金融许可证监管;
第二阶段是金融业经营期问的监管,这是实体监管的核心;
第三阶段是金融企业破产和清算的监管。
实体监管是国家在立法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手段对金融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比公告监管和规范监管更为严格、具体和有效。
金融监管的方法有四种,分别为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定期检查与随机
抽查,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现场稽核与 非现场稽核 现场稽核是指监管当局安排人员到被稽核的金融机构就地检查监督;
非现场稽核是指按照稽核检查的操作程序,由监管当局对被稽核金融机构提供
的报表、数据资料和相关材料,在不到场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进行 稽核分析监督。
定期检査与 随机抽査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日期进行稽核检査,被稽核的单位预先可知; 随机抽査是根据情况随时进行,不预先通知被稽核单位。
全面监管与 重点监管 全面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从申请设立、日常经营到市场退出的所有活动都进行 全方位的监管;
重点监管是指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抓住关键问题或重要环节进行特别监管。
外部监管与 内部自律 外部监管既包括官方监督,也包括社会性监督。社会性监督主要有审计、律师 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